法官释法:房屋买卖未成 中介费酌情减少 | |
发布日期:2015/10/8 | |
当下房屋中介公司掌握大量房产信息,许多购房者出于对中介公司专业性的信任,往往选择中介进行房产交易,但许多购房者在房产未实际成交情况下,大都选择不付或者少付居间费用,由此引发的居间费纠纷也不断增多。 案件焦点是否承诺签合同当日交费 在一起居间费纠纷中,原告中介公司诉称,2014年12月15日,卖房人高先生、买房人刘先生与公司签订《房屋买卖居间合同》。同日,高先生与刘先生签订了《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》,约定双方房屋买卖权利义务关系。中介公司称,刘先生承诺于签订居间合同当日支付居间费9万元,但是至今没有支付,故诉至法院,要求刘先生支付居间服务费9万元。 法庭上,刘先生辩称双方约定过户完毕后再支付中介费,现在他未能买成房屋,因此不应支付费用。 案件审理 原告未促成房屋实际成交 后经海淀法院审理查明,居间服务的具体内容及完成标准为:1、提供房屋买卖信息;2、提供与买卖房屋相关的交易流程、交易风险、市场行情咨询;3、协助甲、乙双方对房屋进行实地查验;4、协助并促成甲、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。甲、乙双方确认已提供上述1、2、3项服务;甲、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,丙方即完成上述第4项服务。 但签订合同时,中介未对购房人购房资质进行审查,后因刘先生实际已有两套住房,该房屋买卖未能实际成交。刘先生称上述合同签订后,与中介达成口头协议,约定过户当日再支付中介费,可原告予以否认,刘先生也未提交相关证据。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三方签订的《房屋买卖居间合同》具有法律效力。然而合同目的是购买房屋,原告虽提供居间服务,但并未促成该项交易的实际成交,因此刘先生并未实现合同目的。且原告未对购房人资质进行审查,未充分履行其居间职责,从公平角度考虑,原告居间服务费金额理应予以酌情减少。 但刘先生称双方约定过户当日再支付中介费,未能提交相关证据,法院不予认定。最后,法院判令刘先生支付中介费1万元。 法官释法 《合同法》规定公平原则 法官表示,根据《合同法》的规定,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,不得要求支付报酬,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必要费用。 因此,从《合同法》规定的公平原则来考虑,虽然买房人与中介公司有相关约定,但是在房屋未实际成交的情况下,考虑到中介公司履约情况、买房人签约目的以及合同未成交的原因等因素,法院对中介费予以酌情减少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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